各大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党工委和管委,工委区委各部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个人信用承诺及失信惩戒制度》已经区民政局办公室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承诺及失信惩戒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青岛西海岸新区婚姻领域的诚信建设,规范婚姻登记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结合本区实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5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个人信用承诺及失信惩戒制度》(以下均称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以及办理婚姻领域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
3.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婚姻领域个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二、个人信用承诺
青岛西海岸新区全面实行婚姻登记个人信用告知制度,启用《结/离婚登记告知单》《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以下均称告知单)。
1.承诺内容
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在认真阅读告知单的前提下,承诺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声明和其他各项内容完全真实有效。
2.承诺方式
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签署告知单,对告知单承诺内容进行签字并按指纹确认。
告知单应当作为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3.信用教育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信用教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对于初次违反信用承诺的当事人,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可以给予警告,并进行信用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三、失信行为认定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本、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四、失信惩戒措施
有上述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其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进行惩戒。由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责任由当事人个人承担。承诺不实的将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青岛),依法依规纳入自然人失信惩戒范围。
五、附则
1.本制度由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