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各中队:
为规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追缴工作流程,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试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追缴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关于试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追缴工作
的指导意见
为加大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增强违法建设拆除的执法效能,加大对违建者拒不自拆行为的惩戒,提高违法建设成本,现就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承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制拆除费用承担适用范围
根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本意见适用于依法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或《在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后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案件。
二、拆除费用内容
强制拆除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以履行义务的实际支出为限。行政机关自行拆除的,不得收取人工费。拆除费用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强制拆除过程的劳务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设备租赁费、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等费用。该费用由强制拆除施工单位、清运单位等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费用证明和明细。
(二)安全鉴定费用。须由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费用证明和明细。
(三)保管费。委托第三方对违法建设内物品保管的,须由第三方保管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保管费用证明和明细。
(四)公证费。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费用,由公证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公证费用证明和明细。
(五)强制拆除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费用追缴具体流程及文书
(一)告知阶段
《强制拆除决定书》《在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有承担违建拆除费用的责任。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在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的同时,由组织拆除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清拆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第三方保管单位、公证部门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费用预算及明细,制作《清拆违法建设工程预算表》并加盖组织拆除单位公章。依据《清拆违法建设工程预算表》及其他费用预算及明细材料,以组织拆除单位名义作出并送达《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逾期不自拆导致办案部门实施强拆所需要承担的预算金额。
(二)强制拆除阶段
违法行为人限期内仍不自拆的,按照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并做好行政强制执行全过程记录、拍照取证、录像等。
(三)追缴强拆费用阶段
强制拆除完毕后,组织拆除单位依据实际拆除工程结算表、收据经第三方审计确定最终强制拆除的费用。随后将《缴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决定书》等相关文书送达违法行为人,要求其在限期内缴纳有关费用。
(四)履行及强制执行阶段
违法行为人限期内缴纳的,予以结案;拒不缴纳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发出《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催告书》,催促当事人缴纳,当事人仍未缴纳的,整理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材料除符合一般要求外,增加追缴流程中所涉及的文书。
(五)费用问题
使用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据实收取。财政局往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802380200956984
备注: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费用(务必提醒当事人缴款时作此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