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的若干政策》及《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擦靓“影视之都”城市名片,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加快培育影视产业市场主体
1.支持影视企业运营发展
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每年参照企业经营贡献(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5%)给予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已经升规纳统、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影视企业,每年参照企业经营贡献(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2%)给予运营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二条鼓励影视精品创作
2.扶持剧本创作立项
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300万元。
3.扶持作品拍摄制作
影视作品在本地拍摄完成、摄制配套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高科技摄影棚租赁费的20%、专业制作配套费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制作补贴最高500万元。中外合拍影视作品给予国内合拍方或协拍方。
4.奖励热映(播)影视作品
对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首轮热播热映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电影在院线公映票房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500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10万元。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8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5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2万元奖励最高80万元。
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热播的,按照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2%奖励最高200万元。
5.奖励获奖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三条支持影视数字技术
6.扶持影视数字技术应用
对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200万元。
7.扶持后期制作项目
对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实体入驻的优质影视后期(含动画和动漫制作)企业,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入驻人数给予企业入驻启动资金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
8.鼓励园区(企业)争先创优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影视类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9.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30家(含30家)、营收超过1亿元(含1亿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招商平台,按照规模以上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增量的1%、引进拍摄周期60天以上影视剧组每个10万元,给予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10.支持影视创研机构
对新入驻的重点影视创研机构,给予机构扶持200万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五条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11.扶持微短剧基地建设
对拍摄场景规模化、微短剧投放四大证照齐全的微短剧创制基地,连续三年每年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0%和运营绩效给予基地运营方最高15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新区拍摄、出品发行优秀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100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2%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12.扶持影视衍生品开发
支持利用影视ip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对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衍生品销售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举办影视文化活动
13.支持重点影视文化活动在新区举办
对经区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院线电影全国首映礼、影视展会等影视文化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以及活动在本地发生的费用,给予主办方或执行单位单场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激励产业关键人才
14.激励产业英才和新力量
对影视企业当年度产业贡献突出或荣获国际国内重大影视奖项、国家省市重大影视荣誉的影视企业管理、技术、创作人员,每年遴选一批产业英才和产业新力量,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万元、2万元。
第八条附则
15.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含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影视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主营业务前三项包含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作品的策划、出品、制作、宣传、发行、播映,影视衍生品的开发、销售,文艺表演、演出经纪,影视基地运营等。
16.本政策所指第一出品方,指影视作品实际署名排第一、作品棋牌娱乐平台充钱的的版权收益的主控方;主要制片方,指影视作品的主要承制方。
17.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或本区参与出资的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第1条“运营补贴”与其他补贴、奖励项目不可重复享受;第2条“入选国家重点项目扶持”与第4条“播映奖励”不可重复,按就高原则补齐;第11条“扶持微短剧基地建设”与第1条“运营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18.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及组织实施。
19.本政策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2024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入驻的企业或发生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西新管发〔2021〕27号)及其细则政策规定的影视项目,在本政策期具备兑现条件的,按本政策给予兑现。
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有效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的若干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区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扶持标准
第一条加快培育影视产业市场主体
1.支持影视企业运营发展
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每年参照企业经营贡献(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5%)给予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已经升规纳统、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影视企业,每年参照企业经营贡献(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2%)给予运营补贴最高500万元。
①新设立企业注册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之后,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按要求提交企业营收报表、利润表、纳税情况等信息。
②规上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按要求提交企业营收报表、利润表、纳税情况等信息。
第二条鼓励影视精品创作
2.扶持剧本创作立项
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
①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并开机拍摄,且承诺不在获得扶持后转立项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在开机拍摄后即可申请拨付备案立项扶持。
②补贴额度=30万元×(系数1+系数2)。其中,系数1:院线电影,总时长900分钟及以上的电视剧、网络剧为0.3,总时长400(含)-900分钟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短剧)为0.2;总时长200(含)-400分钟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短剧),网络电影以及电视电影、总时长200分钟以下的短剧为0.1。系数2: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为0.7,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为0.6,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为0.5,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为0.4,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为0.3,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为0.1。
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300万元。
①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并开机拍摄,且承诺不在获得扶持后转立项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项目开机拍摄后即可申请拨付。
②补贴额度:院线电影300万元,电视剧、网络剧200万元。
3.扶持作品拍摄制作
影视作品在本地拍摄完成、摄制配套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高科技摄影棚租赁费的20%、专业制作配套费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制作补贴最高500万元。中外合拍影视作品给予国内合拍方或协拍方。
①制作配套费为在新区发生的线下费用,须采购经认定的实体配套企业提供的服务,以正规发票为准。高科技摄影棚为经国际认定的标准摄影棚;专业配套为完成影视作品摄制购买、租赁的制片服务,包括剧组搭建布景,器材设备、服装道具、特种车辆租赁,化妆,聘请群众演员及临时剧务人员,以及后期制作费用等。具体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作品拍摄成本补贴核定标准》执行。
②影视项目摄制完成后,申领60%补贴资金,播映后凭播映证明申领剩余40%补贴资金。
4.奖励热映(播)影视作品
对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首轮热播热映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电影在院线公映票房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500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10万元。
①电影在院线公映的,按照首轮票房回款额的5%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②电影在央视六套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10万元补贴,在央视六套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万元补贴。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8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5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2万元奖励最高80万元。
①电视剧购播款回款额度不得低于协议收入的50%。
②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包括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
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热播的,按照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2%奖励最高200万元。
①热播是指网络电影分账金额(购播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含);网络剧分账金额(购播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网络短剧分账金额(购播交易额)达到200万元(含)。
②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以实际入账收入为准。
③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包括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快手、咪咕、搜狐视频、西瓜视频等视频平台。
5.奖励获奖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①作品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国内重大奖项;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以下简称三大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给予第一出品方300万元奖励。
②作品获得国内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家级政府常设奖项;除上述三大国际电影节之外的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给予第一出品方100万元奖励。
③作品获得白玉兰奖、金鹰奖等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0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影视数字技术
6.扶持影视数字技术应用
对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200万元。
①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项目包括:虚拟拍摄制作平台、led 摄影棚、xr 虚拟拍摄影棚等开发数字应用场景的前瞻性项目;利用云计算、大数据、5g、vr、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在影视全产业链信息化建设、云化和智能化升级中整体棋牌娱乐平台充钱的的解决方案的项目等。
②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款项。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投资支持的项目,需从立项开始,于每月向“申报平台”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完成额或向新区统计部门备案。
③项目运营方需为影视实体配套企业。
④投资额度的认定以政策有效期内正规发票为准。
7.扶持后期制作项目
对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实体入驻的优质影视后期(含动画和动漫制作)企业,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入驻人数给予企业入驻启动资金扶持最高500万元。
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需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正式从业人员需达到30人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并在新区拥有实际经营场所。
②按照从业人员每人5万元给予入住启动资金扶持,扶持上限为500万元
③按照每年40%、30%、30%的比例,分三年予以兑现。
第四条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
8.鼓励园区(企业)争先创优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影视类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①国家、省、市重点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和国家、省、市影视重大荣誉,为政府决定和授予,具体以上级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②对获得国家、省、市称号、荣誉的园区运营方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30家(含30家)、营收超过1亿元(含1亿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招商平台,按照规模以上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增量的1%、引进拍摄周期60天以上影视剧组每个10万元,给予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1)平台认定
①平台招引企业总数须大于30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影视企业5家及以上。
②平台需有不低于5人的专业招商和运营队伍,具有一体化服务能力。
③满足以上条件、经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约备案后,具备影视产业招商平台资格。
(2)奖励办法
①奖励额度=平台规上影视企业年度营收增量的1%+年度引进拍摄周期60天以上剧组个数×10万元,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②影视企业年度营收增量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统计报表核查信息为准;剧组拍摄周期以项目在新区开机和杀青时间达到或超过60天为准。
③招商平台可代理引入企业的政策资金申报,经企业授权同意,可将企业应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招商平台运营方账户,由招商平台与引入企业协商结算分配。
10.支持影视创研机构
对新入驻的重点影视创研机构,给予机构扶持200万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①影视类创研机构为经国家、省政府部门设立或985高校设立的影视创作类研究机构。
②机构需具有完备的创研团队,团队规模不低于5人,每年承担国家、省、市、区影视创研课题任务不少于5项。国家级课题包括社科基金、艺术基金、电影基金类项目等,省、市级课题包括列入省、市社科、精品文艺扶持的影视创作、产业研究类课题,区级课题包括重点影视项目创作和产业研究类课题。
第五条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11.扶持微短剧基地建设
对拍摄场景规模化、微短剧投放四大证照齐全的微短剧创制基地,连续三年每年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0%和运营绩效给予基地运营方最高150万元资金扶持。
①微短剧基地认定标准:需具备集中30处以上拍摄场景且拍摄置景面积2000平米以上,基地经营场所物业为自有或租赁所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基地运营方具有微短剧投放所需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第二类第四项)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具有招商和运营团队,可为剧组拍摄和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每年服务剧组拍摄(包括微短剧、短剧或长视频)不低于100个。
②扶持额度:年服务剧组超过200个的(含200个),扶持额度=基地运营方企业注册实缴资本金×20%,每年最高150万元;年服务剧组超过100个(含100个)低于200个的,扶持额度=基地运营方企业注册实缴资本金×10%,每年最高100万元;年服务剧组低于100个的,不予扶持。
③基地经与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约认定并达到以上条件后,可申请拨付。
对在新区拍摄、出品发行优秀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100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2%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①奖励对象为在新区完成摄制并以新区企业出品发行的作品。
②优秀微短剧(小程序剧):为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播出平台需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第二类第四项)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平台。
③扶持额度=单部作品分账收入×2%,上限不超过100万。
12.扶持影视衍生品开发
支持利用影视ip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对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衍生品销售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
①此处所指衍生品指基于影视ip进行形象授权、玩具、手办、服装、饰品、电影音像制品、游戏、图书、日用品等市场化开发的产品,补贴对象为衍生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
②在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下的两家企业间进行的产品销售额,不列入补贴核算基数。
第六条支持举办影视文化活动
13.支持重点影视文化活动在新区举办
对经区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院线电影全国首映礼、影视展会等影视文化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以及活动在本地发生的费用,给予主办方或执行单位单场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①院线电影全国首映礼为全国首场放映宣传活动;影视
展会等影视文化活动包括展览展示、重要会议、赛事论坛等。
②电影全国首映礼最高补贴60万元,每年择优最多支
持2场活动;影视展会等影视文化活动最高补贴100万元,每年择优最多支持2项活动。
③补贴额度=活动在新区发生的费用基数×系数。
补贴基数为在新区举办活动发生的场地费、搭建费、食宿费等最终决算数额。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活动规模、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拉动等进行评级。分a、b、c、d四个级别,系数分别为1、0.5、0.3、0.1。
第七条激励产业关键人才
14.激励产业英才和新力量
对影视企业当年度产业贡献突出或荣获国际国内重大影视奖项、国家省市重大影视荣誉的影视企业管理、技术、创作人员,每年遴选一批产业英才和产业新力量,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万元、2万元。
设立青岛影视基地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通过自主推荐、资格审核、业绩评估等环节,做好青岛影视基地产业英才和产业新力量的遴选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15.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负责程序性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16.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组织对上个周期(上年度7月1日-12月31日,本年度1月1日-6月30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兑现。
第三章附则
17.扶持资金在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实施,纳入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封闭运作资金内统一核算。
18.申报企业条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含自贸片区)内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纳统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企业所涉及业务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19.申报政策须在项目入驻前登记备案,拟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可登录“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政策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域名:http://www.lswysj.com/dc/page/index.html)进行申请,具备申报资格后可随时在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申报。
20.影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新区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同时,将该影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能享受新区各类扶持奖励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1.本细则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