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慧
一、背景和依据
为集约高效利用科研用地,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激发科技创新动能,根据《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先行先试”有关规定,参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和做法,结合新区实际,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综合体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投资主体、自持要求、分割转让要求、分割转让比例、转让时间要求、受让对象、分割转让申请、受理审核、分割转让登记、房屋使用要求、部门监管要求等,并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政策实施范围。
(二)明确了受让对象。受让对象原则上应在西海岸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
(三)明确了分割转让面积比例。科研综合体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计容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进行分割转让,但自持面积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关于孵化器场地面积的要求。
(四)明确了办理程序。科研综合体项目建设方和受让对象联合向古镇口核心区管委提出申请,古镇口核心区管委经研究审定后向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书面审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其后由交易双方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科研综合体的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五)明确了对科研综合体的监督管理。对科研综合体项目的手续办理及运营情况,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应对科研综合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科研综合体项目改变使用主体和使用性质,对擅自改变使用主体和使用性质的,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负责督促整改。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在西海岸新区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试点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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