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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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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6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办发〔2024〕10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 解读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局长 刘伟志 

    一、出台背景

    20181222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正式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正式在西海岸新区展开

    为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20194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委办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西新管发〔201916号),2021416日到期;2021628日,修订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121号),有效期三年,2024627日到期。为确保审管衔接工作的顺畅开展,20245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新区实际,在整体指导思想、基本内容、职责划分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订起草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有效期为长期。

    二、工作目标

    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领域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厘清审批、监管职责边界,保障审批、监管顺畅衔接。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定义是什么

    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许可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答: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承担辖区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2.负责商事经贸、投资建设、社会事务、涉农事务、卫教文体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审批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或配合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项目踏勘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工作;

    4.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5.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推送、函告和公示工作。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为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发现的与行政许可权事项有关的问题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3.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棋牌娱乐平台充钱的的技术支持;负责并承担对相关政策条款的解读解释、咨询;

    4.根据踏勘责任分工,做好许可过程中的项目踏勘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工作;

    5.协助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做好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6.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权事项相关信息的查看、接收、传达和反馈。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系统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监管信息、与许可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以及许可依据调整或变动信息。

    五)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复议或诉讼,投诉和举报由谁负责?

    1.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其中,属改革前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调查和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等进行投诉、举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调查。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整改;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事项,涉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依职权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线索和查实证据材料1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在处理决定实施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具有相应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六)现场踏勘协同配合机制如何实施?

    个别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踏勘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事项具体申请内容,确定参与踏勘单位,组织实施联合现场踏勘,避免多次踏勘。例如,“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及“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两个事项,均包含多个子项,其中,针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和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的现场踏勘,依据《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和《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等文件要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按照事项办理流程,根据具体申请内容及类别,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评议意见。除以上三类培训机构,该两项事项涉及的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现场踏勘。

    四、执行范围和期限

    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受上级部门委托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受委托部门按照协议履行相应职责。本办法自2024628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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