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新办)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选址意见书(新办) |
实施机关 |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
办理类型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设定依据 |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
办事条件 |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其中,风景区项目取得风景区管理部门选址批复意见; 3.市政线性类工程完成初步方案设计,并与涉及的环保、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海洋等主管部门进行了协调对接;市政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公交首末站等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先行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
申报材料 |
1.申请表;2.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3.项目区位图,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地形图提供西安80系、大地2000系各1份和2000shp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4.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公告(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承办机构 |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
咨询方式 |
青岛市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c05、c06、c07窗口 电话:0532-85166717 |
监督投诉方式 |
0532-8516511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