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宅小区室外水电气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宅小区室外水电气暖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住宅小区室外水电气暖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责任主体的监管,规范水电气暖行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品质住宅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小区的室外水电气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室外水电气暖工程”(以下简称“室外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或设施红线)以内、房屋建筑工程之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
本办法所称“专营单位”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运营单位。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统筹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实施一体化设计。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协同配合,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室外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划与设计监管
第六条 水电气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等措施,并编制完善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项规划,引导开发、设计、施工及专营等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和低碳、生态、环保、信息化、数字化等方面要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住宅品质。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任务委托书和规划、设计文件,应当落实法律法规确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技术标准。
第八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水电气暖行业主管部门及专营单位意见,应明确水电气暖接入方式,水电气暖行业主管部门及专营单位对此应有明确结论。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将项目用地红线内管线类型、路由、管径、控制点标高、敷设埋深、与相邻管线、设施间距的初步设计体现到管线综合图中。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将水电气暖专营设施红线接入点位、路径、关键设备、配电室、换热站、生活泵房和管线类型、路由、管径、控制点标高、敷设埋深与相邻管线、设施间距等配套相关事项统一体现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并落实该阶段需报装对接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及时与专营单位进行对接,依照省房地产开发条例和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事项实行报装并合理确定报装容量规模。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同步完成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专营单位不得凭借行业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再另行委托进行室外工程单项设计或深化设计。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数字化施审系统受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含消防、人防审查)后,同步推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应对照统一技术标准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推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法规规章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条件、审定的设计方案等,将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并审查。
审查合格书等文件,按有关规定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专营单位。
第三章 施工许可与施工监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室外水电气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室外工程原则上应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发包。
第十三条 室外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应按规定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供电设备安装监管,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专营单位参与工程施工监督,履行监管责任,进行质量管控,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专营单位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反馈处理,同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水电气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制定所属专营单位工程质量管控规程,规范专营单位监管行为。
第四章 竣工验收与接管查验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确保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完成。
室外工程竣工后可单独验收,也可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验收,验收时序原则上应当先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总承包单位和室外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并通知专营单位参加。参加预验收的各方应明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预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与专营单位达成的约定,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等规定,组织有关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室外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行业主管部门、专营单位参加。参加竣工验收各方应明确验收意见,并填写室外工程验收会签表(附件1)。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应明确室外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室外工程验收会签表等申请材料,对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住宅小区室外水电气暖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工程验收监管。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室外水电气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办理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应提供水电气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意见(附件2)。住宅小区实施联合验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并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即时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室外工程验收备案后,各专营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出具接管接收证明。室外工程土建部分等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经物业承接查验后,交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法律有其它规范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区新建住宅小区均按本《办法》执行。实施之日前的住宅小区室外工程按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专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区国有土地上的新建非住宅开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8日。